企业享受设备、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:固定资产使用全周期存在税会差异
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,2024年4月—2025年3月,全省企业采购机械设备类金额同比增长5.7%,新能源车终端销量同比增长63.3%,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拉动投资、促进消费效果非常明显。其中,设备、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。笔者提醒,企业在新设备的购进环节需要重视享受优惠的合规性,注意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。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4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、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)等文件规定,企业在2018年1月1日—2027年12月31日期间,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;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企业会计准则明确,企业应该依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,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。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、工作量法、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。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,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。
据此,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,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固定资产全额,而会计上计提的是当期折旧额,税前扣除额大于会计折旧额,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。随企业持续经营,在以后年度,该项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金额为零,但会计上仍在计提折旧,企业应当逐年进行纳税调增处理。
案例中,A公司忽略了这种税会差异,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将会计核算中计提的40万元折旧费进行纳税调增,造成少缴纳税款。经税务部门辅导,A公司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。笔者提醒,选择享受设备、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,税务处理上应于购进新设备的当期进行纳税调减,以后年度(折旧期内)进行纳税调增。企业一定保持政策执行的完整性、连贯性,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全周期正确进行纳税调整。
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,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进行分摊计提折旧。6号公告规定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。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案例中,C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,同时若按照正确办法来进行会计折旧并列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,C公司2023年度实际资产总额已超出小型微利企业5000万元的限额标准,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。经税务部门辅导,C公司调整了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,更正了资产负债表“固定资产”项目的有关数据,并按照25%的税率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60余万元。
实务中,部分财务专员在享受设备、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为避免产生税会差异,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分期计入成本费用,这种解决方法有几率会使公司会计利润不真实、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估,甚至形成错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。笔者提醒,会计处理的目的,是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,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财务信息。建议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,在纳税申报时再对会计折旧和一次性加速折旧金额进行调整。
(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。作者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、秦皇岛市税务局、廊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)